覃某将别人送出“国门”却将自己送进“牢门”
(韦宇铃、李科)2025年3月5日,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覃某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案,经审理,最终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2020年年底,覃某在一男子的利诱下答应帮找人偷渡到境外从事客服工作,报酬是平分境外务工人员业绩的三个点好处费。2021年2月,覃某在广西蒙山县某酒店以“境外高薪工作”为由动员黄某、李某迎等5人(均另案处理)出境务工,但5人因故未能成功出境。2021年4月,覃某在该男子的授意下在广东中山市横栏镇某宾馆再次以“境外高薪工作包来回”为由动员黄某、李某迎等5人偷渡到境外务工,并提供了黄某的电话给该男子联系。2021年5月3日,黄某、李某迎等5人在覃某的介绍下先从广西百色边境偷渡到越南,再从越南转到柬埔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。
被告人覃某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,实施引诱、介绍他人偷越国(边)境等行为,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。
检察官提醒
法网恢恢疏而不漏。本案中,覃某为能轻松赚快钱,在他人的利诱下,锲而不舍地以“境外高薪工作”为由,引诱、介绍熟人黄某、李某迎等5人偷渡出境,终因法网难逃亲自将自己送进“牢门”,害人害己。检察官提醒,财富需双手合法创造,捷径背后多是万劫不复。面对那些“来钱快”“投入少”“活轻松”等生财之道,我们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,既要坚守道德底线,又要坚守不越法律红线。此外,我们务必牢记,境外并非“人间天堂”,高薪工作多是骗局。面对“境外高薪工作”“出境务工包来回”等诱惑时,我们务必要牢记“三不”原则,即不轻信、不参与、不隐瞒,远离偷渡陷阱,方能守护平安人生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,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(边)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一款,领导、策划、指挥他人偷越国(边)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,实施拉拢、引诱、介绍他人偷越国(边)境等行为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“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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